雇主優於勞動基準法給予之特別休假,如遇到勞工的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,雇主是否也必須折算未休假工資給勞工?
 

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4項規定:「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」,所謂的發給工資,依照勞工實際未休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折算工資。

因此,雇主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給予之特別休假部分,未休完的日數是否也要折算工資,法無明文規定,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