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?
 

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自106年1月1日起,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,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:

20160306例一:

  1.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,於105年12月8日雖工作年資已達10個月又8天,但因未滿1年,依現行勞基法規定,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。
  2.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,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,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,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;到期後(106年1月31日)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折發工資。

例二:

  1.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,依現行勞基法規定,自105年10月1日,因年資已滿2年,取得7天特別休假(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,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)。
  2.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,因工作年資2年餘,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,所以,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,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。